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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养39种“猛犬”每家限养一只准养犬

2018年05月18日 07:15:59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访问量:1830 作者:余征 王鸿凌
禁养39种“猛犬”每家限养一只准养犬


哈市城区公共区域禁止携带犬只,发现不文明养犬可拨“110”举报

金毛犬没有狗证且主人未拴牵引绳在公共区域散放,被公安机关依法带走留检。

  当前,全市犬只总量已接近6万只。为规范养犬行为,昨天市公安局召开犬只规范化管理新闻发布会,解读《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内容。根据《条例》,我市城区内禁养39种烈性犬与大型犬,养犬必须办理养犬登记且每户限养一只准养犬。市公安局将于5月18日至5月24日,在全市9区开展为期一周的依法文明养犬集中整治宣传活动,依法查处违规养犬行为。

  肩高超55厘米体长

  超77厘米禁养

  《条例》规定,我市39种禁养犬只禁止在城区内饲养。禁养烈性犬与大型犬为:獒犬、阿根廷杜高犬、牛头梗犬、斗牛犬、纽波利顿犬、卡斯罗犬、大型麦町犬、高加索犬、中亚犬、罗威纳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加纳利犬、马士提夫犬、阿拉斯加犬、比利时牧羊犬、大白熊犬、寻血猎犬、雪达犬、灵缇犬、蒙古细犬、秋田犬、纽芬兰犬、比利时猎犬、法国狼犬、阿富汗猎犬、沙皮犬、爱尔兰猎狼犬、土佐犬、苏格兰牧羊犬、德国牧羊犬、苏俄牧羊犬、英国古老牧羊犬、拳师犬、威玛犬、比特犬、马犬、恶霸犬、中华田园犬(笨狗)。

  禁养犬只的标准:凡肩高超过55厘米、体长超过75厘米的纯种犬及杂交犬均在禁养范围内。

  公共楼道电梯里

  犬只需戴嘴套

  《条例》规定,禁止携犬进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学校教学区、医院,少年儿童聚集、活动的场所,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饭店、商店、中央大街、绿化地带、公园及设立明显禁入标志的区域。

  《条例》规定,养犬人遛犬时,犬只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或者携带,为犬只挂犬牌;用犬绳牵领犬只,犬绳长度不得超过2米;在公共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为犬只戴嘴套或者怀抱;不得携犬与他人争道抢行,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有效制止犬只追咬行人、持续吠叫或在人员聚集处追逐嬉闹;及时清理犬只的排泄物;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遛犬时应避开行人出入高峰期,在居民楼前后遛犬。

  辖区派出所为犬类管理主体责任单位,养犬扰民,可以直接到派出所举报、投诉,也可拨打110指挥中心电话,由指挥中心指派辖区派出所处理。

  犬只办证网点

  全市共有8处

  按《条例》要求,养犬人应持个人身份证或单位主体资质证明等有效证件,前往犬只办证网点办理养犬登记。同时,居民养犬,每户限养一只。当前全市共有犬只办证网点8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见表。

  派出所将对辖区内

  养犬情况摸底调查

  5月18日至5月24日,哈市警方治安部门将在全市九区开展依法文明养犬集中整治宣传活动。

  公安机关各派出所将深入社区,会同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养犬情况全面调查摸底,准确掌握辖区内犬只办证及饲养变动情况,督促养犬人自觉办理准养登记、养禁养犬市民自觉将犬只转移出建成区。对拒不改正违规行为的,公安机关将对发现的禁养犬只依据《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予以没收;对发现一户饲养多条犬只的,将依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除保留一只准养犬外,将其余犬只依法留检。

  对外出时不给犬只佩戴牵引绳等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养犬人将依法进行告诫并处以罚款处罚,发现有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绿化地带和公园等《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携犬进入区域的,依照《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养犬人改正并处以罚款处罚。

  2013年至今,全市共警告违规养犬行为13106起,留检犬只325只,经劝阻市民自行转移禁养犬只5100余只,累计发放宣传材料12万余份。截至目前,全市已办理准养登记证31000余个。此外,犬只留检所于2014年9月1日正式投入使用,对流浪犬、遗弃犬以及在工作中查没的禁养犬,依据《条例》进行留检处理,主动联合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号召社会爱心人士领养,截至目前认领犬只219只,现有留检犬只106只。


编辑:惠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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