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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放生外来野生动物最高罚5万

2018年09月14日 14:30:30 来源:南昌晚报 访问量:237 作者:吴跃强
 随意放生外来野生动物最高罚5万

  为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对该《办法》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9月30日前,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卧龙路999号省行政中心西2号楼四楼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二处(邮政编码:330036)。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发至: fuping@jiangxi.gov.cn。

  A

  每年11月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方面,《办法》提出,每年的4月1日至7日为江西省爱鸟周,11月为江西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

  省人民政府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分布状况,依法划定并公布相关自然保护区域。

  禁止或限制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禁止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建设法律法规不得建设的项目。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

  候鸟越冬地、繁殖地、迁徙通道等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态恢复、渔业资源保护、候鸟保护奖励等措施,对候鸟实行重点保护。

  B

  野生动物放生方面,《办法》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到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无法辨别适合放生物种或者无法确定适宜野外放生地的,可以向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指导野外放生活动。

  违反规定,擅自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并由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放生属于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的,或放生在本省没有自然分布野生动物物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放生属于在本省有天然分布物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C

  非法捕猎野生动物要受罚

  违反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狩猎证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狩猎证的,吊销狩猎证,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昌晚报全媒体记者 吴跃强

编辑:惠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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