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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苛而合理的《野生动物保护法》

2017年01月22日 14:50:59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访问量:277 作者:郭昕怡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并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本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对于很多内容作出了与时俱进的修改、增加,也注入了很多新的思想理念,这不仅为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奠定了更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时也势必会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产生重大的影响。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从过去的“合理开发利用”到现今的“规范利用”,这一改变无疑是重大的进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多处提到“利用”,并针对每一条款中的“利用”作出了相应的明确规定,没有留下过多的自主掌握范围,是对利用活动的严格规范和紧密监管,避免对野生动物的利用活动肆意而为,以此对野外和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利用活动实行区别对待,严格禁止商业性利用野外来源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动。同时,明确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野生动物人工种群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比如梅花鹿,虽然属于我国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我国已经人工繁育多年且效果显著,现在我国人工繁育梅花鹿数量已经基本可以满足市场对于鹿茸等的社会需求。我国多年来潜心提升人工繁育珍贵物种野生动物的技术,一方面是大力发展相关科学领域的研究,另一方面也更加有利于濒危物种的保护,对于濒危物种的减少、灭绝可以起到很好的缓解作用,甚至可以解决濒危物种减少、灭绝的危机,有利于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通过人工干预与保护,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更好的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

  同时,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更是明确表示国家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也提出了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的要求,并提出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在开篇总则部分,全面、直接地表明国家对于野生动物保护新的观念与思路,更是大力鼓励全民参与其中,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实施后,很多相关业内人士都对其中加入的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的相关规定非常关注,并一致对此有高度的评价。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始于1989年3月1日,多年来国家对于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推进从不曾停下脚步,建立了上千个自然保护区,保护着80%以上的野生动物种群。但受人为活动干扰等原因,我国很多的野生动物种群生存空间不断遭挤压,例如,我国部分海岸滩涂遭填埋污染,造成不少迁飞水鸟种群在这些区域的数量下降。现将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加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当中,实现了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有法律明文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产生的整体影响,避免或者减少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禁止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建设项目可能对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产生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也要避让上述区域和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确保有效遏制侵占、割裂、破坏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等行为。并且,明确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很多野生动物的濒危甚至消失和它们的栖息地被破坏、侵占有很大的关系,所以,建立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与保护野生动物同等重要。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要求全面且严格,对于野生动物所致损害的补偿也同样非常重视,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由此可见,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全面与严谨,保护与补救措施一应俱全,方方面都有法可依。

  对于猎捕的工具以及方式方法,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也进行了全面的更新与补充,相较于过去笼统、滞后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这一条款是针对现在的社会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的规定,将内容进行了全面的更新,把现在野生动物伤害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新型猎捕工具、猎捕方式纳入法条之中,从而使得当野生动物受伤害事件发生时可以有法可依,更加准确而快速的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才可以更好的保护野生动物。在条款中特别提到了网捕,网捕一般被用在鸟类猎捕当中较多,且对于鸟类的猎捕成功率、迫害度极高,且一般数量较大,由于鸟类一般体型较小且不具备攻击能力,近年来,多有不法分子将眼光聚焦在野生鸟类的猎捕之上,对野生鸟类的生存构成很大的威胁。2014年,河南新乡大学生掏鸟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新乡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向辉县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辉县市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认定他们掏的鸟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015年,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亚军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贠某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此案的社会影响力极大,但类似于此的案件并不鲜见,甚至有通过网捕猎捕上百只野生鸟的案件,将网捕明确列入法条之中,作为禁止使用的猎捕方式,在法律层面对于野生鸟类保护强有力的支持。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对全体野生动物进行保护的,并不仅仅局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从2017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开始,不仅猎捕、买卖野生动物是违法行为,食用野生动物也是被明令禁止的。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如果市场对于野生动物没有需求,那么应该不会再有人冒着巨大的风险去猎捕。在我国很多地方都对食用野味情有独钟,或是出于猎奇心理,或是崇尚野味的高营养价值,亦或是其他诸多原因,但都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心意而已,而野生动物却要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这样的生态关系是畸形的,人类与野生动物共存才能维持生态平衡,缺失其中的一方都将使生态系统受到影响,也许在短期内并没有显著的影响显现,但是,长此以往对于生态系统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而且,通过社会的发展、科学的进步,我们已经通过多方研究印证,野生动物的食用价值并不是不可替代的,也并不是如神话般拥有奇效的,反而,因为缺乏检疫等等,野生动物在很多方面远不及畜养动物。中国农科院上海家畜寄生虫病研究所曾向媒体披露过一份检测报告,在有关部门查获的蛇身上,检测出大量危害人体的寄生虫——孟氏裂头蚴,其中有一条大王蛇身上检测出150多条。据介绍,这种寄生虫广泛分布在蛇和蛙身上,人一旦食用了带寄生虫的蛇或青蛙,裂头蚴就会进入人体,发育成裂头绦虫,这些绦虫可以长到1米长。该寄生虫在人体寄生部位广泛,比较多见于眼睛、四肢、腹壁等,也可以侵入脑、脊髓及内脏器官,可以造成视力下降甚至失明、肢体麻木、癫痫发作等症状和疾病。其实,野生动物携带病毒感染人类的事件并不罕见,比如,2003年的非典疫情,其致病的SARA病毒其来源就很有可能是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并没有检疫,所以,其所携带的病菌、寄生虫是不可预计的,而且野生动物生活环境复杂,觅食杂乱,生长过程不为人知,此时食用这些野生动物所要面临的风险是巨大的。可以说,不仅是损害了濒危物种的生存,同时也让自己的健康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但是,总是有胆大的猎奇者,2016年10月,四川省绵阳市森林公安局历时半年,破获了当年四川最大一起非法收购、出售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案,查扣动物死体193头(块),总重量近两吨,抓获犯罪嫌疑人6人。这些濒危野生动物最终都会出现在餐馆的餐桌上供食客食用,通过法律条款的明确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食用野生动物存在的风险的知识普及,可以让更多的人拒绝食用野生动物,并且积极保护野生动物。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第二十九条规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虐待动物,且对于利用野生动物要尊重社会公德,充分体现出了人道主义精神,法律条文不再是冷冰冰的条款,而是在规范行为的同时,也呼吁道德理念地位的提升,更多的是希望严苛的法律制裁可以起到震慑、警醒的作用,防患于未然。

  任何一部法律的实施都是离不开严苛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的,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当中,法律责任的部分也是相当有重量的,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仅罚款数额大,而且直接与刑法进行了衔接,法律责任部分的条款大部分条款最后,均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与我国《刑法》紧密衔接,突出了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决心,对一切伤害野生动物的行为都是严厉打击,严苛处罚甚至依照《刑法》进行判处。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更新了保护观念和思路,打开了保护的方式和方法,一切都是为了更好的保护野生动物,促进生态良性发展。人与自然应该和平共处,让野生动物真正成为我们人类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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