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是地球上所有生命和自然生态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生存状况同人类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制定和不断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制定,2004年、2009年和2018年三次修正,2016年进行了修订。
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和拯救繁育工作,维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云南大象北上及返回之旅,让世界看到了我国保护野生动物的成果。大熊猫野外种群数量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1114只增加到1864只,朱鹮野外种群从1981年的7只增加到6000余只,藏羚羊野外种群从7万只增加到约30万只,江豚数量稳定在1000头以上,在野外一度消失的野马、麋鹿重新建立起野外种群。设立了三江源、大熊猫、东北虎豹、海南热带雨林、武夷山等第一批国家公园,划定了一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超过70%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得到有效保护。
此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对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坚持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好与生物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12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岳仲明解读了这部法律修订的主要内容。
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纳入应急救助范围,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
二是将中央财政对致害防控的补助范围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扩大到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是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而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现来自境外的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同时规范野生动物放生活动,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引导。
做好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衔接
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同时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社会公众应当抵制违法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这些人工种群的一部分可以依照畜牧法规定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按照家畜家禽管理;另一部分可不作为野生动物进行管理,适当放开其人工种群及其制品用于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营造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
“做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岳仲明表示,要加强法律宣传、解读和引导。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加快制定、完善相关配套规定,健全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严格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双赢。
同时,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监督,社会公众应当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营造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